為加強對學生退學退費的管理,規(guī)范退學退費的行為,充分保障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》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文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精神,結合學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學生學費(包括學費、住宿費及代辦費)的退款,依據不同情形,分別按以下流程、時間結點和標準執(zhí)行:
一、退學辦理流程
由學生本人向學生處提出退學申請和辦理退學流程,由教務處辦理退學審批流程。
二、退學時間結點
退學時間結點以學生提交申請時間為準。
三、退費標準
(1)學費及住宿費退費標準
1、學費及住宿費退費以學期為單位;
2、學生在入學日之前提出退學者,學費及住宿費全額退還;
3、 學生在入學日之后提出退學者,學時占本學期學時<1/3時間以內者,退還本學期學費及住宿費總額的2/3;學時占本學期學時≥1/3時間以上者,本學期學費及住宿費不予退還。
(2)代辦費退費標準
1、以實際使用代辦費為依據;
2、多退少補。
本規(guī)定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執(zhí)行,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教務處
2020年11月12日